第四十五條 調蓄徑流和分配水量,應當依據流域規劃和水中長期供求規劃,以流域為單元制定水量分配方案。在不同行政區域之間的邊界河流上建設水資源開發、利用項目,應當符合該流域經批準的水量分配方案,由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流域管理機構批準。
第四十七條 國家對用水實行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相結合的制度。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制訂本行政區域內行業用水定額,報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質量監督檢驗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布,并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質量監督檢驗行政主管部門備案??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計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用水定額、經濟技術條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確定的可供本行政區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計劃,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年度用水實行總量控制。
第四十八條 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規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并繳納水資源費,取得取水權。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第四十九條 用水應當計量,并按照批準的用水計劃用水。
第五十三條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應當制訂節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設節水設施。節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2、《浙江省水資源管理條例》第八條 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按照流域、區域統一制定規劃。流域、區域規劃包括綜合規劃和專業規劃。綜合規劃以及與土地利用關系密切的專業規劃,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相協調。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市總體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布局和產業結構調整應當與水資源承載能力及環境狀況相適應,并進行科學論證。制定規劃,應當進行水資源綜合科學考察和調查評價。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流域規劃和水中長期供求規劃,編制江河徑流調蓄計劃和水量分配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缧姓^域的徑流調蓄計劃和水量分配方案,由共同的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征求有關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意見后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編制徑流調蓄計劃和水量分配方案,應當服從防洪的總體安排,遵循基本生活優先原則,并兼顧上下游、左右岸和有關地區之間的利益。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發展計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水量分配方案、本行政區域城鄉用水狀況、下一年度水源預測及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取水控制總量,制定區域年度用水計劃。
第三十四條 用水應當計量,并按照批準的用水計劃用水。用水實行計量收費和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用水單位應當在每年年底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門申報下一年度的用水計劃,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其用水狀況和下一年度水源預測綜合平衡后核定。
第三十九條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應當制定節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設節水設施。節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已建建設項目未配套建設節水設施的,應當逐步進行節水設施的配套建設。
3、《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 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計劃是年度取水總量控制的依據,應當根據批準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簽訂的協議,結合實際用水狀況、行業用水定額、下一年度預測來水量等制定??h級以上各地方行政區域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計劃,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下達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計劃制定。
第四十條 取水審批機關依照本地區下一年度取水計劃、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提出的下一年度取水計劃建議,按照統籌協調、綜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則,向取水單位或者個人下達下一年度取水計劃。取水單位或者個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調整年度取水計劃的,應當經原審批機關同意。
4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第一百六十八項 項目名稱——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審批 實施機關——各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流域管理機構。
5、《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管理辦法》(水利部、國家發改委2002年15號令)第十條 其他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的分級審查權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